新蔡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新檢一部刑不訴〔2020〕17號
被不起訴人彭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82819********,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駐馬店市新蔡縣,住河南省新蔡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新蔡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駐馬店市新蔡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彭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2時許,被不起訴人彭某某飲酒后駕駛一輛車牌號為豫Q*****白色長安牌汽車行駛至新蔡縣335省道新正路東段時被巡邏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酒精吹氣測試儀對其體內的酒精含量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為83mg/100ml。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彭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認罪認罰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被不起訴人彭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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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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