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道檢刑刑不訴〔2020〕26號
被不起訴人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11241984********,漢族,大學文化,中共黨員,道縣**辦事處**助理,湖南省道縣人,住道縣**樓**區(qū)。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道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經(jīng)本院不批準逮捕,同日被道縣公安局釋放;2020年6月11日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qū)?,同日由道縣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永州市道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5月19日14時許,被不起訴人彭某某駕駛湘******小型轎車從道縣***往****方向行駛。14時33分許,途經(jīng)道縣富塘街道李家園路段時,追尾撞到同向行駛由被害人魏某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造成被害人魏某某受傷經(jīng)道縣人民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道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彭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魏某某不負此事故的責任。
另查明,被不起訴人彭某某案發(fā)后當日主動投案,并主動與被害人魏某某的近親屬達成和解協(xié)議,賠償被害人魏某某近親屬的經(jīng)濟損失計人民幣90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魏某某近親屬諒解。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彭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但被不起訴人彭某某案發(fā)后投案自首,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且自愿認罪認罰,能真誠認罪悔罪,與被害人的近親屬達成了刑事和解,獲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其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湖南省道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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