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羅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博羅縣檢刑不訴〔2020〕23號
被不起訴人張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號碼:4414241975********,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五華縣**鎮(zhèn)嶂**村**。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博羅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同年9月21日被本院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博羅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張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5時許,被不起訴人張某甲在其居住的博羅縣**鎮(zhèn)**幼兒園旁邊工地宿舍內(nèi),趁同宿舍的被害人張某乙熟睡之機,將張某乙的一部銀色華為mete 30 pro手機(價值人民幣5412.8元)關(guān)機后藏匿在其黑色背包內(nèi)。同日12時許,張某甲攜帶上述手機去到**鎮(zhèn)**路**通訊店解鎖。同年7月31日12時許,張某甲去到上述手機店取回該手機時,被公安機關(guān)當場抓獲。破案后,繳回贓物手機已由張某乙領回。事后,張某甲與被害人張某乙達成賠償協(xié)議,按賠償協(xié)議給予了張某乙經(jīng)濟補償,獲得了張某乙的諒解。
本院認為,張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張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惠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博羅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博羅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24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