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會昌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會檢公訴刑不訴〔2019〕25號
被不起訴人張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7261964********,漢族,初中文化,經(jīng)商,戶籍地浙江省金華市浦江縣**街道**村**莊**號。因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會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不批準逮捕,于2019年4月11日被會昌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會昌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張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告知被不起訴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quán)利,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江西省會昌縣**鎮(zhèn)**基地總承包商廖某某,在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按合同支付了80%工程款約410萬元給會昌縣**鎮(zhèn)**工程木工、鋼筋工、水泥工、架子工勞務承包項目負責人張某甲,并告知其春節(jié)來臨應及時支付工人工資。2019年1月25日至2月1日,被不起訴人張某甲利用其哥哥張某乙的銀行賬號收到廖某某支付的210萬元工程款后并未付清員工工資,且在未通知廖某某及下屬務工組情況下不辭而別并突然更換所有聯(lián)系方式,致使其屬下務工組工人沒有正常得到工資且無法與其聯(lián)系。2019年2月17日廖某某通過在他人處獲取得張某甲的聯(lián)系方式后多次督促張某甲按照合同約定,要及時優(yōu)先支付民工工資,但張某甲以各種理由一直沒有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資。2019年3月9日會昌縣勞動監(jiān)察局對張某甲下達了勞動保障監(jiān)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張某甲于2019年3月16日前一次性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資,但張某甲在2019年3月16日前沒有按照會昌縣勞動監(jiān)察局的指令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資。在我院審查起訴期間,被不起訴人張某甲將拖欠的羅某甲、熊某某、羅某乙、張某甲、鐘某某、汪某某、張某乙等16名民工計522070元工資全部支付完畢。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張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情節(jié),在我院審查起訴期間已經(jīng)將拖欠的522070元民工工資全部支付完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張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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