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第一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東一區(qū)檢刑不訴〔2019〕523號
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506281979********,漢族,小學三年級文化程度,個體戶,戶籍地廣東省惠州市**區(qū)**路東**號**花園**號樓**房,現(xiàn)住廣東省惠州市**區(qū)**路**號**花園**號樓**房。因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0日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于2019年8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東莞市公安局莞城分局步步高派出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張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0月24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延長審查起訴期限至2019年12月11日。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5月15日20時許,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從兩名男子(情況不詳)處進貨卷煙。2019年5月16日8時許,張某某在未取得煙草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本市萬江區(qū)**百貨銷售香煙。當日9時許,廣東省東莞市煙草專賣局查獲張某某,繳獲卷煙一批,總價值為85935.26元,其中假冒且偽劣的卷煙77340支,價值56428.37?元,正品卷煙44380支,價值29506.89元。本院認為,張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從輕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張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東莞市第一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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