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舟檢刑不訴〔2021〕7號
被不起訴人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9031977********,漢族,文化程度中專,“浙岱漁油0061船”船長,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qū)**街道**村**路**號。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05月12日被舟山海警局取保候審,2020年9月15日經(jīng)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舟山海警局偵查終結,以龔某某、胡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張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3日內(nèi)已告知各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補充偵查1次,舟山海警局于2020年12月11日補查重報。
舟山海警局移送起訴認定2020年5月10日16時許,被不起訴人龔某某擔任船長,召集被不起訴人胡某某擔任輪機長,傅某某、桑某某擔任水手,駕駛“弘澤油68”船,從舟山小干島附近錨地出發(fā),當晚18時許到達加油地點,從不明油輪上接駁成品油267.679噸,后駕船返回舟山。期間“浙岱漁油0061”船船長張某某聯(lián)系龔某某,計劃以2900元每噸的價格向其購買成品油10至15噸,當晚22時在烏沙水道“弘澤油68”船向“浙岱漁油0061”船過駁成品油時(實際裝油1.439噸)被舟山海警局當場查獲。
經(jīng)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認為舟山海警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實涉案“弘澤油68”船運載的成品油系被不起訴人龔某某、胡某某等人從境外走私進境,被不起訴人張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張某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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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檢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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