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南鐵路運輸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濟鐵檢一部刑不訴〔2021〕1號
被不起訴人張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0923198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陽市南樂縣**鄉(xiāng)**莊**號,住址同戶籍地。無前科。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濟南鐵路公安局濟南公安處取保候審。2021年1月11日經(jīng)本院決定,由濟南鐵路公安局濟南公安處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濟南鐵路公安局濟南公安處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張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19時40分左右,張某某在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聊城站一樓候車室安檢儀處,盜竊被害人趙某某放在安檢儀上的挎包一個,內有人民幣1500元,VIVO牌S1手機一部(經(jīng)鑒定價值人民幣750元),身份證、駕駛證各一張,銀行卡二張。綜上,被盜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250元。
2020年7月11日20時24分許,張某某被聊城站派出所民警查獲到案,張某某到案后認罪認罰,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被盜財物已于當日返還被害人。
2021年1月11日,張某某向被害人趙某某道歉并賠償被害人案發(fā)當日因誤車產(chǎn)生的車費損失215元。
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證明被不起訴人張某某有坦白情節(jié),被害人提交的轉賬記錄截圖及諒解書證明張某某已向被害人進行賠償并取得諒解。
本院認為,張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認罪認罰、坦白、賠償被害人等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擬對犯罪嫌疑人張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山東省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分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濟南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自訴。
濟南鐵路運輸檢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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