鞏義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鞏檢一部刑不訴〔2020〕153號
被不起訴人張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1811953********,漢族,小學(xué)畢業(yè),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鞏義市,住鞏義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鞏義市公安局拘留,因患有嚴重疾病,同日被鞏義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鞏義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張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不起訴人及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份期間,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多次趁夜晚無人之際,將停放在鞏義市涉村鎮(zhèn)政清路路邊大貨車中的鐵質(zhì)搖把、配件工具等物品盜走,其中竊取被害人翟某某半掛車上的2根搖把、7個扳手,竊取被害人楊某某半掛車上的2根搖把,竊取被害人楊某某半掛車上的2根搖把,竊取被害人楊某甲半掛車上的1根搖把、1箱尿素、1個拖車鉤、1個7字桿、1個鐵锨,竊取被害人李某某半掛車上2根搖把、1根掛車腿,竊取被害人姜某某半掛車上2根搖把,竊取被害人康某某半掛車上2根搖把,竊取被害人鄭某某豫A1****半掛車上2根搖把、1個拖車鉤、1個工具箱。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guān)從張某某住處查獲貨車搖把26根,撬杠6根,尿素一箱,其他鐵質(zhì)配件若干,已發(fā)還被害人。經(jīng)鞏義市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被盜汽車鐵質(zhì)搖把、配件工具價值為人民幣182元,被盜尿素價值為人民幣70元。
2020年12月15日,張某某已取得各被害人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到案經(jīng)過、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等書證;2.被害人翟某某、楊某某、楊某甲、李某某、姜某某、康某某、鄭某某的陳述;3.被不起訴人張某某的供述;4.鞏義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5.檢查筆錄。
本院認為,張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其盜竊數(shù)額較小,系初犯、偶犯,被盜物品已發(fā)還被害人并取得諒解,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認罪認罰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張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鞏義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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