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甘區(qū)檢刑檢刑不訴〔2021〕34號?
被不起訴人張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222011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農,住址及戶籍所在地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qū)**鎮(zhèn)**村**社,無前科,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張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決定,于2020年12月3日被張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審。
被不起訴人張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由張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偵查終結,于2021年1月20日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向被不起訴人告知其權利義務以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不起訴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6時許,在甘州區(qū)**鎮(zhèn)**村**社張某某的耕地上,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因鏟除制種玉米問題與制種玉米技術員彭某某發(fā)生口角,后張某某毆打彭某某,致彭某某胸部右側第2、3肋骨骨折,經鑒定,被害人彭某某傷勢系輕傷二級。
本院認為,張某某因口角紛爭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三百七十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張某某不起訴。
?????張掖市甘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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