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睢檢一部刑不訴〔2020〕51號
被不起訴人張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42219**********,漢族,初中,務農,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縣,住河南省睢縣**鄉(xiāng)**村,因涉嫌犯有故意傷害罪,經睢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8月3日被睢縣公安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商丘市睢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張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偵查機關于2020年8月20日補查重報,其間于2020年7月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13時許,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在河南省睢縣**鄉(xiāng)**村,因宅基糾紛將被害人袁某某打傷,經鑒定袁某某的人體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
本院認為,張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被不起訴人張某某案發(fā)后報警,主動在現(xiàn)場等候民警,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不起訴人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不起訴人張某某系因鄰里糾紛引發(fā)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雙方已達成和解協(xié)議,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犯罪情節(jié)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張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商丘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睢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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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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