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川市王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銅王檢一部刑不訴〔2020〕28號?
被不起訴人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公民身份證號碼3424211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安徽省六安市**區(qū)**區(qū)***村***組,系該村村民,陜西***工貿有限公司監(jiān)事。該張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挪用資金罪被銅川市公安局王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銅川市公安局王某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決定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銅川市公安局王某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張某某涉嫌挪用資金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5月21日,被不起訴人張某某與彭某、黃某某三人在銅川市王某區(qū)注冊了“陜西***工貿有限公司”,彭某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某為公司監(jiān)事、股東,公司成立后準備做煤炭生意但未開展過業(yè)務,但張某某實際掌控著陜西***工貿有限公司的賬戶。
2017年8月份股東黃某某經人介紹認識了劉某某,后劉某某通過黃某某和彭某商定同***工貿有限公司一起合作做生意,并約定劉某某向陜西***工貿有限公司匯15萬元作為保證金后開展業(yè)務。2018年10月17日劉某某在王某區(qū)川口中國工商銀行向陜西***工貿有限公司匯入了15萬元,資金到賬后,2018年10月18日張某某將保證金中的14萬元轉到其掌控的“*******商貿有限公司”的賬戶上,又從“*******商貿有限公司”賬戶上將該款轉入“江西**汽車運輸公司”的賬戶,用來向“江西**汽車運輸公司”支付之前其個人所欠運費。因***工貿有限公司同劉某某的合作一直未開展,劉某某要求退款未果后報案,張某某歸案后,于2019年11月19日將14萬元向***工貿有限公司進行了退還。在案件審查起訴期間,張某某如實供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受案登記表;被害人報案陳述;證人證言;公司登記證明;銀行轉賬憑證等相關書證;抓獲經過;被不起訴人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案發(fā)后及時全額退還挪用資金,認罪態(tài)度好且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張某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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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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