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大檢一部刑不訴〔2020〕99號?
被不起訴人張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1291975********,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四川省大邑縣**鄉(xiāng)**村**組**號。2020年8月12日,因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大邑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1時30分許,被不起訴人張某某飲酒后駕駛一輛車牌號為川A*****號的紅色“易主牌”普通二輪摩托由大邑縣晉原鎮(zhèn)濱江東路北一段“自由空間KTV”出發(fā),沿濱江東路北一段、渡槽新大橋、濱江西路北一段往城西街方向行駛。張某某駕車行駛至濱江西路北一段西橋路口時被民警查獲。經鑒定:張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17.7mg/100ml。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危險駕駛的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張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四川省大邑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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