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
被不起訴人張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23291981********,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及現住址河北省新樂市**鎮(zhèn)**村**街**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25日被新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經本院批準,2020年1月9日被新樂市公安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新樂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5時許,被不起訴人張某甲駕駛冀A*****輕型倉柵式貨車,沿曲承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新樂市正莫村路段時,與行人張某乙相撞,造成張某乙受傷的交通事故。2019年12月10日,張某乙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新樂市公安交警大隊調查后認定:張某甲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乙無責任。2020年2月20日,張某甲家屬與死者家屬自愿達成賠償協(xié)議且已履行完畢,張某乙家屬自愿對張某甲予以諒解。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張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但張某甲犯罪情節(jié)輕微,無違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案發(fā)后,有投案自首的行為,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被害人家屬明確表示不再追究其任何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張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新樂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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