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廣區(qū)檢一部刑不訴〔2020〕133號
被不起訴人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29251977********,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廣安市前鋒區(qū)**鎮(zhèn)**街**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廣安區(qū)公安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11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廣安市公安局廣安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下午,被不起訴人張某某駕駛川******小型普通客車,從廣安區(qū)城北四九灘方向往濱江大道方向行駛。18時36分,行駛至濱江路均悅飯店路段時,因觀察不力與橫過道路的行人周某某發(fā)生相撞,造成車輛受損以及周某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張某某立即停車下車查看情況,并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并主動請他人幫忙報警,且明知他人報了警,仍在現(xiàn)場等待交警到達事故現(xiàn)場處置。經(jīng)廣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二大隊認定:被不起訴人張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死者周某某無責任。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張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危害了公共運輸交通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構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訴人張某某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到案后,認罪認罰且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不起訴人張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并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刑事和解,被害人家屬出具了諒解書。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張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廣安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廣安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廣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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