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北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黑綏檢公訴刑不訴〔2020〕7號
被不起訴人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01211976********,漢族,中專文化,無固定職業(yè),住哈爾濱市**區(qū)**城**號樓**單元**室。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騙取貸款被黑龍江省墾區(qū)公安局哈爾濱分局取保候審,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不起訴人孫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01211958********,漢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住哈爾濱市**區(qū)**小區(qū)**單元**室。2019年10月13日因涉嫌騙取貸款被黑龍江省墾區(qū)公安局哈爾濱分局取保候審,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不起訴人李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01211949********,漢族,高中文化,**有限公司**,住哈爾濱市**小區(qū)**號樓**單元**室。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騙取貸款被黑龍江省墾區(qū)公安局哈爾濱分局取保候審,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黑龍江省墾區(qū)公安局哈爾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孫某甲、李某某涉嫌騙取貸款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不起訴人張某某、李某某律師及孫某甲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同年12月20日補查重報。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6月,馮某某、崔某某(均另案處理),以哈爾濱市**有限公司(崔某某是法人)為貸款主體,找到哈爾濱市**區(qū)**合作社、哈爾濱**有限公司(法人李某某)、哈爾濱市**有限公司(法人孫某甲)、哈爾濱**有限責任公司,以五戶企業(yè)聯(lián)保的方式,向**區(qū)**銀行申請貸款人民幣2500萬元。崔某某找人制作五戶貸款企業(yè)虛假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利潤分配表、損益表、現(xiàn)金流量表等,讓被不起訴人張某某負責將上述材料及企業(yè)執(zhí)照、法人身份證等交到**銀行;被不起訴人孫某甲、李某某僅提供貸款所需的企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貸款分別到戶后,四戶企業(yè)的2000萬元轉入馮某某、崔某某綠康雙孢菇賬戶,馮某某、崔某某將貸款用于償還債務、轉借他人、購買路虎攬勝豪車及個人消費,2017年9月貸款到期后,貸款人民幣900萬元至今未還。其中在被不起訴人孫某甲名下還有人民幣280萬元,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名下貸款已償還。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書證有被不起訴人的戶籍證明、到案經過、五戶聯(lián)保授信情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人馮某某、崔某某、王某某、孫某乙等人的證言;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孫某甲、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孫某甲、李某某對指控的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孫某甲、李某某實施了《中華人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張某某、孫某甲、李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綏北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綏北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020年1月16日
本起訴書所依據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對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于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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