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奉檢一部刑不訴〔2020〕18號
被不起訴人廖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身份證號3622261972********,小學文化,務農,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縣,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非法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經奉新縣森林公安局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9月3日被奉新縣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8月7日被奉新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奉新縣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廖某某涉嫌非法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因生長于房屋周邊樹木掉落的枝椏影響了自家房屋的安全,在協商未果后,被不起訴人廖某某于2019年7月份左右將生長于帥某某家菜園內的一株樟樹和一棵榆樹用鐵鍬將樹皮環(huán)剝掉,又用落葉將另一棵榆樹用火焚燒樹皮,現三棵樹木均已死亡。經鑒定,被毀壞的樟樹屬于國家二級重點保護植物,折合立木蓄積1.797立方米。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廖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非法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因其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愿意接受處罰,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jié)且犯罪情節(jié)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廖某某不起訴。
奉新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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