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勝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武檢二部刑不訴〔2020〕5號?
被不起訴人廖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29281967********,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廣安市武勝縣,住武勝縣沿口鎮(zhèn)**街**號**棟**單元**樓**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武勝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武勝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7時30分許,被不起訴人廖某某駕駛川XC****號長安牌小型普通客車由武勝縣縣城向萬善鎮(zhèn)方向行駛。17時57分,當車行駛至國道350武勝縣華封鎮(zhèn)將軍村3組路段處時,車輛左前角撞倒從左至右橫過公路的行人陳某某,受害人陳某某經(jīng)送武勝縣人民醫(yī)院和南充市中心醫(yī)院搶救,于2020年4月21日死亡。2020年5月8日,經(jīng)廣安世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陳某某在事故中被撞擊后跌倒,其頭部、胸腹部與鈍性物體猛力碰撞、擦挫致重型閉合性胸腹部挫傷,并發(fā)凝血機能障礙、遲發(fā)性顱內出血,繼發(fā)肺部感染,消化道出血,肝、腎功能衰竭而死亡。2020年5月18日,經(jīng)武勝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此事故由當事人廖某某負主要責任,當事人陳某某負次要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被不起訴人廖某某撥打報警電話并在現(xiàn)場等候警方處置,系主動到案,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2020年5月25日廖某某取得了受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本院認為,廖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已涉嫌構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jié),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故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廖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廣安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武勝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武勝人民檢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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