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新檢二部刑不訴〔2020〕3號
被不起訴人康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05221990********,漢族,高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qū)**路**號**號,現(xiàn)住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qū)**號樓**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康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00時28分許,被不起訴人康某某飲酒后駕駛車輛號牌為陜A****2黑色蒙迪歐牌小型轎車,沿本市東二環(huán)由北向南行駛至金花隧道南口時遇民警檢查,出血檢測后,康某某血醇濃度為105.57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本院認(rèn)為,被不起訴人康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的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因其犯罪情節(jié)較輕,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康某某相對不起訴。
西安市新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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