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萊西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西檢一部刑不訴〔2020〕66號
被不起訴人崔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2251965********,漢族,大專文化程度,中共黨員,萊西市**中學教師,戶籍所在地山東省萊西市**街道**路**號123戶,住萊西市**花園小區(qū)**號樓**單元302戶。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萊西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萊西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崔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7月28日21時10分許,被不起訴人崔某某酒后駕駛魯******號小型轎車,沿萊西市城區(qū)廣州路由南向北行駛,行駛至**路路口處,被執(zhí)勤交警查獲。經(jīng)青島市公安局物證檢測,在送檢的崔某某血液中檢測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31mg/100ml。
被不起訴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崔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崔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萊西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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