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明檢刑公訴刑不訴〔2020〕Z11號
被不起訴人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25261978********,漢族,初中文化,經商,戶籍所在地浙江省縉云縣**鎮(zhèn)**村**號,現住佛山市禪城區(qū)**。因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5月6日繼續(xù)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尹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自2013年6月至2019年間,李某某(另案處理)利用在**不銹鋼材料有限公司擔任倉庫倉管員的職務便利要求被不起訴人尹某某在向**不銹鋼公司供應鋸條和圓鋸片時,配合李某某虛開送貨單,被不起訴人尹某某在編號為4069931、4069933、4069939、9594441、9594443、9594445、9594447等多張送貨單上單虛開貨款136710元,后全部通過微信和銀行卡轉賬給李某某,李某某因此非法獲利136710元?,F被不起訴人尹某某已賠償**不銹鋼材料有限公司的全部損失,并已獲得諒解。
以上事實,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不起訴人尹某某的供述證實,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尹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認罪認罰、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等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尹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佛山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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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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