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姑檢刑不訴〔2020〕167號
被不起訴人尤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6211970********,漢族,大專文化,**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員工,?住蘇州市姑蘇區(qū)**路**號**幢**室。被不起訴人尤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蘇州市公安局姑蘇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蘇州市公安局姑蘇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尤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尤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尤某某,聽取被不起訴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2時許,被不起訴人尤某某酒后駕駛牌號為蘇E0****的小型普通轎車從蘇州中心出發(fā),途經蘇惠路、中新路、蘇州大道、干將東路,行駛至慶元坊附近時被民警查獲。經鑒定,案發(fā)時被不起訴人尤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05mg/100ml。
歸案后,被不起訴人尤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飲酒后駕車的事實。
????2020年10月26日,被不起訴人尤某某在值班律師的在場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表示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發(fā)破案經過、駕駛證復印件等書證;
2.證人酈某某的證言;
3.被不起訴人尤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5.蘇州市公安局姑蘇分局制作的呼氣酒精含量測試筆錄、現場筆錄等。
本院認為,尤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具有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尤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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