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某某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博檢一部刑不訴〔2020〕16號
被不起訴人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中共黨員,居民身份證號碼1306371980********,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博某某**鎮(zhèn)**村。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被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qū)?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彛F(xiàn)住博某某**鎮(zhèn)**村。
本案由博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宋某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被不起訴人宋某某經(jīng)陳某某介紹購買四會市**再生資源有限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價稅合計50萬元,稅額7.264957萬元,用于抵扣博某某**鐵芯加工廠稅款。事后博某某**鐵芯加工廠向國家稅務總局博某某稅務局補繳了該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所涉稅款和滯納金。
2017年2月份,被不起訴人宋某某經(jīng)陳某某介紹購買肇慶市**再生資源有限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價稅合計89.7048萬元,稅額13.034031萬元,用于抵扣博某某**鐵芯加工廠稅款。事后博某某**鐵芯加工廠補繳了該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所涉稅款和滯納金。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宋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宋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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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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