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谷檢一部刑不訴〔2020〕44號
被不起訴人宋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6205231979********,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谷縣**鎮(zhèn)**小學返聘教師,戶籍所在地甘肅省天水市甘谷縣**鄉(xiāng)**村**號,住所地同戶籍所在地,政治面貌群眾,無前科。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6月4日被甘谷縣公安局取保候審;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繼續(xù)對其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本案由甘肅省甘谷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宋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中午12時許,被不起訴人宋某某和受害人馬某某因瑣事發(fā)生打架,被不起訴人宋某某用木棍朝馬某某的右胳膊上打了一下,致馬某某右側尺骨遠端骨折,根據甘肅省甘谷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以(谷)公(司)鑒(臨床)字[2020]62號鑒定書鑒定:馬某某損傷構成輕傷二級。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宋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涉嫌故意傷害罪。本案犯罪情節(jié)較輕,被不起訴人宋某某無前科,有自首法定從輕、減輕情節(jié),且認罪認罰;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xié)議,取得被害人的諒解;與被害人馬某某有親戚關系,在案發(fā)過程中被害人也有過錯責任。為修復破損的親戚、鄰里關系,做到案結事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決定對被不起訴人宋某某作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天水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甘谷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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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谷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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