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東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邵東縣院刑不訴〔2019〕202號
被不起訴人寧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5211992********,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陽市邵東縣,住邵東縣**村**組**號,因涉嫌盜竊罪,經邵東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邵東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邵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寧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1月19日補查重報。
邵東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2019年7月5日至7月23日期間,被不起訴人寧某甲利用在邵東縣**路**道交叉口被害人曾某某、寧某乙二人經營的*果園水果店玩耍的機會,趁店主不在場的時候,先后12次在店內收銀臺的抽屜內盜竊現金,每次50元至150元不等,共計金額1500余元。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邵東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盡管被不起訴人寧某甲供述其先后在*果園水果店收銀臺盜竊了12次,每次50元至150元不等,共計金額1500余元。但能夠證實的只有2019年7月22日盜竊150元的事實。對于之前的11次盜竊事實,沒有足夠證據予以證實。因此,該案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寧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邵東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邵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邵東縣人民檢察院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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