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西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揭西檢一部刑不訴〔2020〕2號
被不起訴人孫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8021987********,漢族,大學本科,戶籍所在地山東省**,住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因涉嫌票據(jù)詐騙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揭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票據(jù)詐騙罪,經(jīng)本院審查認為,以沒有逮捕必要不批準逮捕,于2019年8月14日由揭西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揭西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孫某某涉嫌票據(jù)詐騙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1月19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20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20日、2020年4月21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揭西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江西***電業(yè)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戴某某、深圳市***發(fā)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孫某某,兩家公司的實際控股人是戴某某,自2012年年底開始,深圳市***發(fā)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孫某某跟郭某某福購買銅包鋁母線材,開始都某某準時交付貨款給郭某某福。從2013年4月份開始,由于戴某某移用公司資金,導致公司資金鏈斷裂。戴某某明知公司賬戶沒有資金的情況下,仍指示孫某某開具不能兌現(xiàn)的空頭支票給郭某某,騙取被害人郭某某繼續(xù)供貨。總共涉及10多張支票未能兌現(xiàn)給郭某某,涉及金額610370元。據(jù)犯罪嫌疑人孫某某交代,確定其中有4張未能兌現(xiàn)給郭某某的支票是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開具的,涉及金額是201914.63元,另外6張是江西***電業(yè)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戴某某經(jīng)手開具的支票,涉及金額是408455.37元。
經(jīng)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揭西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孫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揭西縣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揭西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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