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畢節(jié)市七星關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七星檢刑不訴〔2020〕197號
被不起訴人孫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4011990********,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貴州省畢節(jié)市七星關區(qū)人,住畢節(jié)市七星關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畢節(jié)市公安局七星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本院以無社會危險性不批準逮捕,次日由畢節(jié)市公安局七星關分局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畢節(jié)市公安局七星關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孫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1時許,被不起訴人孫某某與王某某(已提起公訴)、翟某某、陳某某(系孫某某女友)等人在畢節(jié)市七星關城區(qū)都市港灣“**”KTV的某某包房內喝酒唱歌,期間翟某某、陳某某走錯房間到某甲包房內與被害人熊某某、阮某某等人喝酒,孫某某知道后與王某某相繼進入某甲包房,持啤酒瓶毆打熊某某、阮某某,致熊某某、阮某某受傷。經畢節(jié)市七星關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熊某某、阮某某的損傷評定為輕微傷。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孫某某家屬主動賠償被害人熊某某、阮某某人民幣共計13200元,熊某某、阮某某出具諒解書對孫某某予以諒解,請求不再追究孫某某的刑事責任。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孫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孫某某無行政、刑事處罰記錄,是初犯;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積極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社會矛盾已化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孫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貴州省畢節(jié)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畢節(jié)市七星關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畢節(jié)市七星關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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