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青李滄檢一部刑不訴〔2020〕248號
被不起訴人孫某某,男,漢族,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2061964********,中專文化程度,無職業(yè),系魯******小型越野客車駕駛人,戶籍所在地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qū)**路**號**單元**戶。因涉嫌危險駕駛,于2020年6月5日被青島市公安局李滄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青島市公安局李滄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孫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5月5日22時24分,被不起訴人孫某某酒后駕駛魯******小型越野客車沿青島市李滄區(qū)**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路路口處時,被青島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李滄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民警現(xiàn)場對孫某某進行酒精呼氣檢測,結果為137mg/100ml。后民警依法將其帶至青島市第八人民醫(yī)院提取血液樣本,經檢測,在送檢的孫某某血液中檢測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49.7mg/100ml,系醉酒。
孫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認為,孫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但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孫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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