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
本案由黑龍江省杜蒙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不起訴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家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訴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2時20分許,李某甲駕駛浙B****1號小型轎車(車內(nèi)乘坐李某乙、閆某某)沿杜蒙縣S214號北側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齊家泡路口處時,與沿S214號南側公路由西向北左轉彎的由孫某某駕駛的吉C****9號輕型普通貨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孫某某、李某乙、閆某某受傷,李某乙于2019年12月20日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孫某某負此起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甲負此起事故的次要責任,乘車人李某乙、閆某某無責任。
經(jīng)偵查,被不起訴人孫某某在案發(fā)后及時報警,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被不起訴人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1.書證被不起訴人孫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犯罪記錄調(diào)查證明,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強制措施法律文書,強制措施憑證,案件來源及抓獲經(jīng)過、呼吸式酒精檢測結果單,鑒定意見通知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diào)解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和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等;
2.證人李某甲、閆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尸體司法鑒定意見書、事故車輛鑒定報告書;
5.勘驗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現(xiàn)場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不起訴人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孫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不起訴人孫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因被不起訴人孫某某具有自首,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的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且具有賠償被害人家屬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的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屬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孫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4月13日
本不起訴決定書所依據(jù)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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