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某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本案由唐某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路**涉嫌詐騙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期間,因案件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自2018年11月11日至25日),因部分事實不清,于2018年11月25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因被不起訴人路**潛逃,公安機關于2019年12月4日補查重報。
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17年9月30日晚上23時左右,路**在唐某高新區(qū)盛華水產批發(fā)市場海*水產貨站,未經“多*水產”老板鄒**的許可,以取鄒**的貨物為由,冒充鄒**的小工,使海*水產貨站老板王**陷入錯誤認識,騙領了鄒**從江蘇興化錦緣紅膏大閘蟹經銷商處訂購的大閘蟹27箱,后路**因車內無處裝載遂將3箱螃蟹留置于鄒**發(fā)貨處,將24箱大閘蟹運送至秦皇島北戴河區(qū)蔡各莊水產批發(fā)市場銷售得35000元左右。獲利當天,路**就將違法所得大部分贓款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及其他債務,小部分用于其個人花銷。路**詐騙的27箱螃蟹經唐某市價格認定中心鑒定于2017年9月30日的進貨價格總計為人民幣34050元。
本院審查認定的事實:被不起訴人路**與鄒**曾有水產貨物買賣關系(少量海蟹),后因發(fā)生路**拖欠貨款、賒賬等情形,鄒**對其不滿,加之大閘蟹價格較高,其不愿再賒賬給路**。
2017年9月27日,被不起訴人路**由秦皇島來唐后,多次找鄒**拿貨,均未拿到貨。2017年9月30日晚上23時左右,路**在高新區(qū)盛華水產批發(fā)市場海*水產貨站,未經鄒**的許可,以取鄒**的貨物為由,冒充鄒**的小工,冒領了其從江蘇訂購的大閘蟹27箱,將其中3箱不好賣的送到鄒**平時發(fā)貨處,后將大閘蟹運送至秦皇島北戴河區(qū)蔡各莊水產批發(fā)市場銷售得3.5萬元左右,所得錢款用于償還個人債務。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公安機關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路**不起訴。理由如下:
2017年9月27日,被不起訴人路**雇車來到唐某高新區(qū)盛華市場買貨,為在鄒**處取貨,等待近72小時,后“未經許可”拉走大閘蟹,從在案證據(jù)看,其與鄒**具有“先拿貨、后付款”的交易習慣,也曾作出過給付錢款的意思表示,后因雙方價格糾紛沒有返還貨款,以上事實應屬民事糾紛。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唐某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唐某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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