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阜海檢刑不訴〔2020〕14號
被不起訴人齊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109021986********,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遼寧省阜新市海州區(qū)**街****,現(xiàn)住阜新市新邱區(qū)**小區(qū)**號,無業(yè),因涉嫌合同詐騙罪,經(jīng)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決定,于2019年9月3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齊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2月20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17日補查重報。
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公安機關先向報案人劉某某進行了證據(jù)調(diào)取,劉某某遞交了租賃合同及未還款記錄和法院材料,后又分別向擔保人耿某、田某、證人肖某、盧某某了相關情況,調(diào)取了齊某某母親張某甲的病史,并在大量的工作下在山東省濟南市找到了三一重工的奔馳牌泵車,并對從齊某某手里租賃泵車的楊某、打工人員王某某、司機杜某某進行了調(diào)查詢問取證。齊某某在簽訂合同時明知母親有***史的情況下隱瞞其母有精神病史的情況,在2012年3月9日以其母親張某乙名義,齊某某、田某、耿某作為擔保人和中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泵車融資租賃合同,總價值325萬元,約定每月還款91659元,合同簽訂后截止到2017年1月5日齊某某并未按照合同約定按時還款,為了這臺泵車不被定位、鎖定,以至于無法使用,便將車輛蓄意破壞、私自拆除了泵車GPS定位系統(tǒng),并且在2016年12月份齊某某已經(jīng)將這輛泵車轉租給山東濟南的楊某使用,租給楊某時齊某某并未說明自己和這臺泵車當時的真實實際情況,齊某某隱瞞事實情況簽訂合同、轉租車輛并未按合同約定還款,涉嫌合同詐騙罪,涉案價值297萬元人民幣。齊某某在未按約定還款的多年中,更換手機號碼信息,逃離城市,四處躲避,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做了大量的調(diào)查工作,對齊某某自己和親人的住址進行了多次的排查,對齊某某和其家人的信息進行了多次研判,對相關人員進行了多次的取證工作,在經(jīng)過長時間,堅持不懈的努力下,齊某某終于于2019年9月3日來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齊某某為個人利益隱瞞事實情況簽訂合同、轉租車輛并未按合同約定還款,存在主觀故意行為,涉嫌合同詐騙罪。
經(jīng)本院審查并二次退回補充偵查,本院認為: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認定齊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齊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阜新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阜新市海州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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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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