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城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興檢刑不訴〔2020〕23號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男性,193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7221937********,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遼寧省興城市,現(xiàn)住興城市**鄉(xiāng)**村**屯。因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興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未委托辯護人。
本案由興城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陳某某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2月19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2020年3月20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興城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陳某某擅自開墾青山林場位于安屯大南溝西側五地溝南山梁腳下地方公益林4657平方米(7.0畝)。經(jīng)林業(yè)工程師現(xiàn)場鑒定:陳某某開墾林地位于青山林場堿廠鄉(xiāng)工區(qū)4林班4小班,森林類別為地方公益林,占用面積4544.77平方米;堿廠鄉(xiāng)蔣家村2林班20小班,地方公益林,占用面積112.23平方米,合計開墾面積4657平方米(7.0畝)。陳某某在沒有經(jīng)過林業(yè)主管部門同意,擅自將林地變?yōu)楦氐绕渌r用地。
經(jīng)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興城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首先,被不起訴人陳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用農用地的主觀故意不清;其次陳某某非法占用林地的面積是否達到立案標準不清,故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陳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葫蘆島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興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興城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3月27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