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子洲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子檢一部刑不訴〔2020〕3號
被不起訴人袁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73219********,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榆林市子洲縣****村,現(xiàn)住*****村。該袁因涉嫌窩藏、轉(zhuǎn)移毒贓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子洲縣公安局取保候?qū)?/span>,2019年7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qū)?/span>。
本案由子洲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袁某涉嫌窩藏、轉(zhuǎn)移毒贓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子洲縣公安局補充偵查,子洲縣公安局于2019年9月27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二次退回子洲縣公安局補充偵查,子洲縣公安局于2020年9月4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2019年10月28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子洲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16年9月9日,袁某在明知其堂哥袁某甲涉嫌販毒,且身患尿毒癥開支大又無其他經(jīng)濟來源,仍然協(xié)助袁某甲將袁某甲販毒所得30萬元贓款存于袁某卡號為62284829410979*****的農(nóng)行卡內(nèi)。
經(jīng)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本案證據(jù)不足,無法證明,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明袁某是否明知該30萬元為袁某甲販毒所得,且該案中涉案款項中是否包含有合法收入,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袁某不起訴。
子洲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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