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瓦檢公訴刑不訴〔2020〕12號
被不起訴人田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0202********0620,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因涉嫌犯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9年7月24日經大連市西崗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被大連市公安局西崗分局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李某某,遼寧恒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大連市公安局西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田某甲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2月27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11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28日、2020年4月11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大連市公安局西崗區(qū)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犯罪嫌疑人田某某2017年9月經單某某介紹加入**平臺傳銷組織,并接手單某某成為C2、C1層級,并在該傳銷組織中擔任講師職務,其負責管理盤共計25人。在該傳銷組織期間經田某某個人同意擔任劉某乙楊帆起航2群B層職務,該盤共有57人。田某某自加入傳銷組織后個人介紹發(fā)展6人加入該組織,田某某本人供述在**平臺擔任C2、C1間累計獲利69663元。
犯罪嫌疑人田某某以獲利為目的,加入傳銷組織并擔任領導層級,以講師宣傳的方式引誘他人加入,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規(guī)定,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xiàn)將此案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大連市公安局西崗區(qū)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田某某不起訴。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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