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澤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安檢刑刑不訴〔2020〕1號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農民,居民身份證號碼1426281997********,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安澤縣**鎮(zhèn),現(xiàn)住山西省安澤縣**鎮(zhèn)**村。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安澤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月13日被安澤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安澤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我院移送審查起訴。我院受理后,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于2019年1月17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2020年2月27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后,重新報送本院審查起訴。
安澤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19年1月13日21時許,安澤縣唐城鎮(zhèn)盧某某報警稱其在安澤縣**鎮(zhèn)西溝309路段被被不起訴人王某某駕駛機動車撞倒,要求公安機關查處。在對該事故調查期間發(fā)現(xiàn)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后經鑒定被不起訴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9.06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罪。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山西省安澤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三百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本院檢委會研究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臨汾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安澤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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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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