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左某某聚眾斗毆案)
澄城縣院公訴刑不訴〔2019〕72號
被不起訴人左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5251988********,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渭南市澄城縣,住陜西省澄城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犯有聚眾斗毆罪,經澄城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5月11日被澄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眾斗毆罪,經澄城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6月15日被澄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澄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左某某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1月22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澄城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2014年9月18日,犯罪嫌疑人路某甲與孫某甲因孫某甲對路某甲之父進行毆打。路某甲因此事懷恨在心,多次通過電話約孫某甲見面。孫某甲與杜某某、李某某、趙某某、劉某某、左某某等人,路某甲、張某某(未到案)、路某乙、路某丙開車在縣城三路小區(qū)門口見面,犯罪嫌疑人路某甲持刀毆打孫某甲,?兩人扭打在一起,?犯罪嫌疑人杜某某、李某某分別持刀、棍毆打對方,??犯罪嫌疑人趙某某持棍毆打到路某乙頭部。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左某某在現場站著。經澄城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路某乙的傷情進行鑒定,傷情構成重傷二級。經對路某甲的傷情進行鑒定,傷情構成輕傷一級。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澄城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左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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