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柳檢刑刑不訴〔2019〕20號
被不起訴人姚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3311974********,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呂梁市離石區(qū),住山西省呂梁市離市**村**小區(qū),因涉嫌敲詐勒索罪,經柳林縣公安局決定,于2018年12月5日被柳林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西省柳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姚某某涉嫌敲詐罪,于2018年12月28日移送我院審查起訴,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2月26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4月10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5月9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6月6日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2019年6月10日至6月24日)。
柳林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2018年7月份,被告人任某某伙同周某某、姚某某三人在配合李家灣鄉(xiāng)政府工作人員郝某某對轄區(qū)內李家灣村原煤堆放點進行督促整改期間,借機流竄至上白霜村匯豐洗煤廠院內,冒充中央政研室的工作人員身份,對杜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輛黑油罐車進行檢查后,任某某扮演領導角色對杜某某進行訓話,周某某負責拍照并與杜某某制作談話記錄,后任某某意圖制造輿論影響多次向縣、鄉(xiāng)政府和轄區(qū)派出所等部門領導打電話、發(fā)信息,以要求重處杜某某或負面報道相威脅,合伙向該油罐車主杜某某索要人民幣2萬元,后任某某分得贓款1萬元,姚某某分得贓款1萬。案發(fā)后姚某某退贓1萬元后返還受害人杜某某。公安機關以姚某某涉嫌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本院審查并兩次退回補充偵查,認為柳林縣公安局認定的被不起訴人姚某某在任某某、周某某敲詐勒索杜某某的犯罪事實中,姚某某主觀上與任某某、周某某是否存在合謀敲詐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姚某某作不起訴決定。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呂梁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柳林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019年6月20日
2019年6月20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