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無錫市梁某某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錫梁檢刑檢刑不訴〔2020〕130號
被不起訴人孔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9231977********,漢族,小學文化,原梁某某**保潔服務部經營人,出生地江蘇省阜寧縣,住無錫市梁某某**街道**社區(qū)**號(戶籍在江蘇省阜寧縣**鎮(zhèn)**村**組**號)。被不起訴人孔某某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無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9月27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由無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無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孔某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2020年9月27日,本案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無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補充偵查1次,該分局補充偵查完畢后,于2020年10月27日重新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6月,被不起訴人孔某某伙同張某某,在沒有真實業(yè)務往來的情況下,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經李某某等人介紹,讓上海**實業(yè)有限公司為梁某某**服務部(已注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七張,稅額共計人民幣110344.82元。上述發(fā)票于當月月末已申報抵扣了稅款。
2018年7月,無錫市梁某某稅務局發(fā)現(xiàn)涉案7張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異常,并于2018年8月要求納稅人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2019年1月,無錫市梁某某**服務部更正了2018年8月所屬期的增值稅申報表,以進項轉出稅款的方式補繳了涉案稅款。
2019年10月14日,被不起訴人孔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孔某某伙同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系共同犯罪,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補繳稅款等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孔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無錫市梁某某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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