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鄭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新檢一部刑不訴〔2020〕92號
被不起訴人孔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7811992********,漢族,中專畢業(yè),農民,非中共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現住河南省衛(wèi)輝市**鄉(xiāng)**村**號(戶籍地:河南省衛(wèi)輝市**鄉(xiāng)**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新鄭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鄭州市新鄭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孔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0時55分,被不起訴人孔某某飲酒后駕駛豫G*****號黑色別克轎車沿新鄭市瑞安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萬莊路交叉口南20米處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后經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鑒定,孔某某靜脈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87.38mg/100ml。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孔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初犯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孔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新鄭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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