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第一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東一區(qū)檢刑不訴〔2019〕288號
被不起訴人姚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25271961********,漢族,文化程度初中,中共黨員,原**鎮(zhèn)**村第**村民小組組長,戶籍所在地為廣東省東莞市**鎮(zhèn)**村**村民小組**號。因涉嫌非法采礦罪于2018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東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姚某甲涉嫌非法采礦罪,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內(nèi)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審查期間,本院于2018年6月8日、2018年8月20日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8年7月5日、2018年9月17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審查期間,由于案情復雜,本院依法延長審查期限至2018年11月1日。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向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后于2019年7月29日撤回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09年6月12日,時任本市**鎮(zhèn)**村村委會書記姚某乙(另案處理)、主任姚某丙(另案處理)在村民的提議下,在與**鎮(zhèn)政府簽訂《**鎮(zhèn)河道采砂管理責任書》六個月后,與李某某(己被取保候?qū)彛┖炗喓献髌谙逓橐荒甑暮贤瑴蕚湓跂|江河道偷砂,李某某另行聯(lián)系王某某(己被取保候?qū)彛┱襾砩按瑸?*村村委會偷砂,賺取中介費。2009年6月17日,姚某丙主動與時任治保主任的姚某?。汗剩嵤┩瞪埃⒂诖稳赵谌w村干部例會上將此事告知**村全體干部,后姚某乙、姚某丙與其他**村干部一起對偷砂過程中砂船費的支付方式、如何監(jiān)督偷砂、監(jiān)督人員的安排及工資進行討論,并達成一致意見。后姚某乙、姚某丙等人決定以**村村小組組長、監(jiān)事會成員、村民代表各一人組成3人一組的監(jiān)督小組來監(jiān)督泵砂船主偷砂及售賣河砂,并由姚某?。汗剩┴撠熉?lián)系抽砂船、泵砂和賣砂等工作,被不起訴人姚某甲和姚某戊(另案處理)、姚某己(己被取保候?qū)彛﹨⑴c監(jiān)督砂船泵砂和賣砂工作,姚某戊負責賣砂時制單、姚某甲負責收砂款。姚某乙、姚某丙等還安排村治安隊員加強對東江邊的巡查以防止其他船只偷砂。以姚某丙為首的**村偷砂團伙在李某某等人幫其在**村對出的東江河道偷泵十船(每船1000立方米)河砂后撕毀合同(于2010年7月8日至8月2日期間,**村村委會以15元每立方米的價格分三次支付李某某偷砂船費15萬元人民幣,李某某從中獲利5000元人民幣),撇開李某某,直接找王某某合伙偷砂。在**村與李某某合伙偷砂期間,水務部門對**村的偷砂行為進行制止,但**村委無視相關部門的制止,重新找王某某繼續(xù)偷砂。偷砂過程中姚某丙等人以河砂抵偷砂費用(每兩船河砂要支付—船河砂)的方式在**村對出的東江河道繼續(xù)偷泵河砂,并將偷泵的河砂堆放于**村東江邊的廢舊碼頭,共計存放有約24700立方米,直至2011年11月才售賣完畢,共獲利84.9893萬元人民幣。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東莞市公安局認定姚某甲構成非法采礦罪的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姚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東莞市第一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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