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金鄉(xiāng)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金檢二部刑不訴〔2019〕6號
被不起訴人姚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8291965********,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濟寧市嘉祥縣,住濟寧市嘉祥縣**鎮(zhèn)**坊村**號,2017年6月6日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被金鄉(xiāng)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18年6月15日期限屆滿解除取保候?qū)彛?019年11月4日因涉嫌虛開增值稅發(fā)票罪被金鄉(xiāng)縣公安局重新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金鄉(xiāng)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姚某某涉嫌虛開增值稅發(fā)票罪,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第一次退回金鄉(xiāng)縣公安局補充偵查,金鄉(xiāng)縣公安局于2018年7月8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第二次退回金鄉(xiāng)縣公安局補充偵查,金鄉(xiāng)縣公安局于2019年11月5日補查重報。
金鄉(xiāng)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1:2013年8月19日至2014年2月10日,姚某某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以濟寧澳潤紡織有限公司的名義開具給河北興弘嘉紡織服裝有限公司增值稅發(fā)票合計228份,稅額366.38455萬元,金額2155.20325萬元,價稅合計2521.5878萬元。2013年8月19日至2014年6月25日,河北興弘嘉紡織服裝有限公司向繼匯入濟寧澳潤紡織有限公司賬戶2532.5878萬元,后通過梁某某、李某某、趙某某、姚某甲賬戶轉入河北興弘嘉紡織服裝有限公司使用的厲某某名下銀行卡,完成資金回流。
2:2012年12月22日至2013年4月20日,姚某某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以金鄉(xiāng)縣紅光農(nóng)貿(mào)有限公司的名義開具給故城縣弘興布業(yè)有限公司增值稅發(fā)票合計:268份,稅額450.922697萬元,金額2652.486903萬元,價稅合計3103.4196萬元。2013年1月9日至2013年8月16日,河北興弘嘉紡織服裝有限公司、故城縣弘興布業(yè)有限公司向繼匯入金鄉(xiāng)縣紅光農(nóng)貿(mào)有限公司賬戶2400.05萬元,后通過梁某某、李某某、趙某某、趙某甲、姚某某、姚某甲、姚某乙、張某某賬戶轉入河北興弘嘉紡織服裝有限公司使用的胡某某、于某某名下銀行卡,完成資金回流。
3:2014年2月16日至2014年4月20日,姚某某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以金鄉(xiāng)縣天立紡織有限公司的名義開具給河北興弘嘉紡織服裝有限公司增值稅發(fā)票合計:61份,稅額103.229618萬元,金額607.233182萬元,價稅合計710.4628萬元。2014年4月16日至6月20日,河北興弘嘉紡織服裝有限公司向繼匯入金鄉(xiāng)縣天立紡織有限公司賬戶834.29萬元,后通過李某某、姚某甲賬戶轉入河北興弘嘉紡織服裝有限公司使用的彭某某名下銀行卡,完成資金回流。
4:2012年10月3日至2013年4月23日,姚某某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以金鄉(xiāng)縣欣鑫紡織品有限公司的名義開具給河北興弘嘉紡織服裝有限公司增值稅發(fā)票合計:260份,稅額436.059023萬元,金額2565.052973萬元,價稅合計3001.111996萬元。河北興弘嘉紡織服裝有限公司使用虛假的承兌匯票完成資金流轉。
經(jīng)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金鄉(xiāng)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姚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2019年12月4日_?
_?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