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長新檢一部刑不訴〔2020〕36號?
被不起訴人姚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22011987********,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現(xiàn)暫住長春市雙陽區(qū)**路**號**旅店。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長春市公安局取保候?qū)?/span>;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長春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姚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0時許,被不起訴人姚某某酒后駕駛吉B*****號獵豹牌小型越野車,沿長春市新區(qū)超強東街由南向北行駛至創(chuàng)意路交匯處時,被執(zhí)勤交警查獲。經(jīng)鑒定,其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3.14mg/100ml,屬于醉酒狀態(tài)。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查獲經(jīng)過等書證;2.被不起訴人姚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司法鑒定意見;4.呼吸酒精檢測、檢測報告書;5.訊問光碟。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姚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因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且系初犯,無前科,認罪悔罪,犯罪情節(jié)較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姚某某不起訴。
?????長春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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