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什檢一部刑不訴〔2020〕974號
被不起訴人夏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6251955********,漢族,高中文化程度,務農,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陽市什邡市**鎮(zhèn)**村**組**號,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什邡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7月29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7月24日經本院決定,于同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夏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14時許,被不起訴人夏某某駕駛車牌號為川F*****的重慶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由綿竹市廣濟鎮(zhèn)方向往什邡市洛水鎮(zhèn)方向行駛,在行駛至北京大道41公里處時,被執(zhí)勤什邡市交警大隊民警攔停檢查,民警對被不起訴人夏某某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進行檢測,結果顯示其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37.2mg/100mL,而后民警將其帶至什邡市第二醫(yī)院抽血留檢。
2019年7月3日,經四川華大司法鑒定所鑒定,夏某某血樣中乙醇濃度為126.2mg/100ml。
被不起訴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夏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夏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
????????????????????????????????????????????????????????????????什邡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31日
???????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