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臨武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湘臨檢刑檢刑不訴〔2020〕12號
被不起訴人夏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28271968********,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和現(xiàn)住地湖南省臨武縣**鄉(xiāng)**村委**組,無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4日主動到案,于2020年1月3日被臨武縣公安局立案偵查,當日被取保候審,于2020年8月19日由本院對其重新取保候審。
本案由臨武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害人家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jù)。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07時10分許,被不起訴人夏某某駕駛湘******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S324線由臨武縣城往**鄉(xiāng)方向行駛,行至臨武縣**村**隊路段時,因對道路交通狀況觀察不足,將前方由右往左橫過道路的被害人駱某某撞倒,造成駱某某受傷后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摩托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夏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駱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夏某某主動到臨武縣公安局投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且賠償了被害人家屬一切費用共計人民幣1184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戶籍資料》《到案經過》《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刑事諒解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相關文書;
證人證言:雷某某、駱某甲、駱某乙的證言;
被不起訴人的供述和辯解:夏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鑒定意見:《郴州市旺昇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郴旺昇司鑒所[2019]病鑒字第117號;
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及車輛痕跡筆錄。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夏某某駕駛未投保強制保險的二輪摩托車上道路行駛,對道路交通狀況觀察不足,未避讓行人,致一人死亡,且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構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體有:(一)被不起訴人夏某某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二)到案后,被不起訴人夏某某對所犯罪行真誠悔過,認罪認罰,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適用認罪認罰制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三)被不起訴人夏某某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已支付了全部賠償款,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夏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家屬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郴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臨武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臨武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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