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津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渝津檢刑不訴〔2020〕Z344號
被不起訴人喻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2131964********,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地重慶市**街**號**村**號,住址重慶市大渡口區(qū)**路**棟**號。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長江航運公安局重慶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長江航運公安局重慶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喻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月1日0時起,長江干流巴南區(qū)段實行常年禁漁,在禁漁期、禁漁區(qū)禁止使用禁用工具進行捕撈。2020年9月12日12時許,被不起訴人喻某某攜帶密眼網到重慶市大渡口建勝鎮(zhèn)建路村九社長江水域非法捕撈淡水魚鰱魚(凈重1.5千克)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現場查獲密眼網1副(長寬2.1×1.3米,5個網目測量長度共為29.5,最小網目尺寸5.9厘米),經重慶市大渡口區(qū)農業(yè)綜合行政執(zhí)法支隊認定為禁用漁具。
被不起訴人喻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自愿繳存生態(tài)修復金人民幣1000元修復生態(tài)。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密眼網、漁獲物等物證照片;
2.戶籍資料、禁漁文件、捕魚工具及漁獲物認定說明、生態(tài)修復金繳存憑證等書證;
3.證人劉某某、巫某某、牟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不起訴人喻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辨認筆錄、扣押筆錄、稱量筆錄等證據。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喻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認罪認罰、歸案后如實供述、主動繳納生態(tài)修復金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喻某某不起訴。
涉案捕魚工具現扣押于長江航運公安局重慶分局,漁獲物已被無公害深埋處理。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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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江津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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