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松檢刑不訴〔2020〕120號
被不起訴人唐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2291979********,苗族,小學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銅仁市松桃苗族自治縣,住松桃苗族自治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松桃在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被該局取保候審。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重新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唐某甲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被不起訴唐某甲騎摩托車帶著其父親唐某乙從松桃苗族自治縣**鎮(zhèn)**村**組到**鎮(zhèn)農村信用社,用唐某乙拾得的銀行卡在ATM機上取款人民幣3200元。
本院認為,唐某甲具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但因未達到立案追訴標準,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唐某甲作法定不起訴。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銅仁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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