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成檢公訴刑不訴〔2020〕21號
被不起訴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26241991********,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甘肅省成縣**鎮(zhèn)**村**社**號,農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19年11月8日被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釋放,同日被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甘肅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00時03分,被不起訴人唐某某酒后駕駛甘K****3號(臨時)兩輪電動車行駛至成縣**鎮(zhèn)**街**超市門口處時,被成縣交警大隊民警查獲,經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49mg/100ml。后依法提取唐某某血液,經甘肅金麟司法醫(yī)學鑒定所鑒定:唐某某血液中檢出酒精成份,含量為95.25mg/100ml。
本院認為,唐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并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且案發(fā)后自愿認罪認罰、悔罪態(tài)度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唐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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