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陽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祁檢公訴刑不訴〔2019〕130號
被不起訴人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29301967********,漢族,中技文化,工人,湖南省祁陽縣人,住祁陽縣**鎮(zhèn)**路**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祁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祁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祁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被不起訴人與兩個朋友在祁陽縣城“柴火酒家”吃晚飯時喝了一些米酒。當天19時40分許,被不起訴人唐某某駕駛一輛車牌號為湘*****8小型越野客車回家,途徑祁陽縣浯溪鎮(zhèn)盤龍中路地段時被祁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對其進行現(xiàn)場酒精呼氣測試,結果為140.8mg/100ml。后經永州市大正司法鑒定所鑒定:唐某某的血液檢出乙醇,其含量為155.68mg/100ml。
本院認為,唐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于唐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2019年12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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