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津北檢二部刑不訴〔2020〕13號
被不起訴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201051981********,漢族,大學文化,天津市**館**,戶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區(qū)**園**號樓**門**號,居住地同戶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經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決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天津市河西區(qū)人民檢察院認為周某某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無逮捕必要,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經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決定,于2019年6月5日被取保候審;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6月5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5月間,被不起訴人周某某通過網絡從臺灣購買槍支配件,于同年5月23日在天津市河西區(qū)平江道附近被天津機場海關緝私分局偵查人員抓獲,并在其居住地天津市河北區(qū)**道**園**號樓**門**號查獲非法持有的槍形物兩支及配件若干。經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槍支鑒定,兩支槍形物均認定為槍支,比動能分別為6.37J/cm2、5.67J/cm2。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槍形物及配件照片、快遞單照片、淘寶網購配件記錄、被不起訴人周某某的戶籍材料、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情況說明等書證。
2、被不起訴人的供述與辯解:被不起訴人周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3、鑒定意見: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出具的津公技鑒字[2019]第03046號槍支鑒定書。
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搜查筆錄一份。
5、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錄像光盤五張。
本院認為,周某某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周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天津市河北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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