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宿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溫宿縣檢一部刑不訴〔2021〕6號
被不起訴人周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7011988*****,漢族,大專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阿克蘇地區(qū)阿克蘇市,住阿克蘇市****,因涉嫌職務(wù)侵占罪,經(jīng)溫宿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溫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由溫宿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2020年5月15日經(jīng)本院決定依法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被不起訴人周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0271965****,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阿克蘇地區(qū),住阿克蘇市****,因涉嫌犯有職務(wù)侵占罪,經(jīng)溫宿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溫宿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辯護人:趙某,新疆同惠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案由溫宿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周某、周某某涉嫌職務(wù)侵占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本院于2020年2月9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機關(guān)補充偵查,公安機關(guān)2020年3月9日重報,2020年4月8日本院延長審查起訴期限本個月,2020年4月28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機關(guān)補充偵查,公安機關(guān)2021年1月14日重報。
溫宿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阿克蘇匯眾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于2011年6月28日注冊成立了阿克蘇匯眾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溫宿縣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公司任命周某某為分公司負責人兼總經(jīng)理,分公司成立后開發(fā)溫宿縣古城新苑小區(qū)。2012年初,被不起訴人周某某將其次子周某安排到分公司工作,對分公司員工稱其次子周某為總經(jīng)理助理,并授權(quán)被不起訴人周某負責管理分公司財務(wù),包括收取分公司售房款、協(xié)助顧客對接銀行辦理購房貸款、對已出售房屋到房管所備案、掌管分公司財務(wù)運行、管理古城新苑小區(qū)物業(yè)等,同時還負責保管分公司財務(wù)章、合同章、公章、分公司負責人印章、支票等。被不起訴人周某在管理分公司財務(wù)期間,通過三種方式收分公司售房款,一、直接從售房部員工處收取售房款(現(xiàn)金),二、讓顧客將購房款轉(zhuǎn)入其個人賬戶,三、顧客將購房款或者銀行將貸款轉(zhuǎn)入分公司對公賬戶。被不起訴人周某在收取售房款后,把售房款從分公司對公賬戶轉(zhuǎn)入其個人賬戶用來支出。該父子利用管理分公司財務(wù)的便利,在總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不起訴人周某某安排被不起訴人周某多次將分公司的售房款,從分公司對公賬戶轉(zhuǎn)入其母楊蓉的鑫鑫窗簾布藝店對公賬戶,再轉(zhuǎn)入被不起訴人周某個人賬戶,然后從被不起訴人周某個人賬戶支出,將分公司售房款用于個人投資、家庭生活消費支出、購買汽車等。現(xiàn)已查實犯罪事實如下:
1、2012年,被不起訴人周某某在四川巴中市花溪鄉(xiāng)承包一座荒山修建“汝南山莊”,并委托周某某具體負責建設(shè)。為修建“汝南山莊”被不起訴人周某某安排被不起訴人周某向周某某賬戶轉(zhuǎn)賬。2012年至2015年期間,被不起訴人周某明知錢款用途的情況下,按照被不起訴人周某某的指示,把分公司售房款從個人建行賬戶6227004590***和農(nóng)行賬戶62284453650***,分13筆轉(zhuǎn)入周照祥62103317100***和6214571781**賬戶,共計46.01萬元。
2、2013年1月,被不起訴人周某某從售房款中支出39萬元,在阿克蘇市金土地汽車城購買一輛2013款中東版豐田霸道(登記到妹夫邱光均名下)供其使用,車牌號碼為新NFN***。2017年3月20日,被不起訴人周某某將新NFN**抵賬過戶至侯某某名下。
3、2013年,被不起訴人周某某把古城新苑小區(qū)兩套住宅無償贈予長子周某某、次子周某。被不起訴人周某在知道贈予房產(chǎn)的情況下到售房部挑選了2號樓1單元902室、2號樓2單元1001室,并安排售房部進行預留。2013年3月,被不起訴人周某某安排售房部通知周瑞榮到售房部簽訂2號樓1單元902室全款購房合同(未繳納房款)。簽訂合同后被不起訴人周某主動到房管所,把2號樓1單元902室備案至周某某名下。被不起訴人周某某又找來唐某某、白某某等人裝修2號樓1單元902室,共花費8萬元。2015年6月,古城新苑小區(qū)2號樓房屋基本售完,有顧客欲購2號樓2單元1001室,售房部員工李某某請示被不起訴人周某如何答復,被不起訴人周某告知其此房不準出售。隨后被不起訴人周某又利用保管合同章、公章、財務(wù)章、分公司負責人印章之便,私自簽訂了2號樓2單元1001室購房合同,隨后被不起訴人周某某又指示被不起訴人周某利用刷流水的方式付首付款。2015年6月3日至6月4日,被不起訴人周某向分公司對公賬戶以多次存取款的方法刷流水,形成繳納11.0446萬元首付款的記錄(實際未繳納首付款),后在工商行貸款25.5萬元(用于分公司支出)。隨后被不起訴人周某將2號樓2單元1001室備案至自己名下。經(jīng)溫宿縣價格認定局鑒定,古城新苑小區(qū)2號樓1單元902室、2號樓2單元1001室兩處房產(chǎn)共計價值32.1231萬元。
4、2018年7月,被不起訴人周某某與郜某某商議共同出資成立巴中利鑫鴻祥汽車銷售有限責任公司。為經(jīng)營該公司被不起訴人周某某在四川巴中市租賃一門面,并安排被不起訴人周某向房東段某某賬戶轉(zhuǎn)賬29萬元作為租金。7月30日,被不起訴人周某將售房部員工李某某轉(zhuǎn)入其個人賬戶(6222083014000***)的5萬元售房款,轉(zhuǎn)入段清強賬戶(9558882318000***)。2018年8月30日至31日,被不起訴人周某分將分公司對公賬戶(尾號3897)的售房款分2筆(共24.4萬元),先轉(zhuǎn)入鑫鑫窗簾布藝店對公賬戶(尾號9807),再把其中的20萬從鑫鑫窗簾布藝店對公賬戶轉(zhuǎn)入其個人賬戶(6212872001***)。8月31日,被不起訴人周某將20萬元從個人賬戶(尾號4611)轉(zhuǎn)至段某某賬戶(62145717850001***)。9月1日,被不起訴人周某又將鑫鑫窗簾布藝店對公賬戶中的4.5萬轉(zhuǎn)入個人賬戶(尾號4611),次日被不起訴人周某將4萬元從個人賬戶(尾號4611)轉(zhuǎn)至段清強賬戶(尾號8023)。被不起訴人周某分3筆向段某某賬戶轉(zhuǎn)賬共計29萬元。
5、2012年4月至2019年4月,被不起訴人周某還利用管理分公司財務(wù)的便利,將個人常用的銀行賬戶(農(nóng)商行621287200***、工行6222083014000385***、農(nóng)行6228453650359***、工行6222083014000***、建行6227004590301855***)綁定微信、支付寶,將分公司售房款轉(zhuǎn)入其銀行賬戶用于個人消費(如吃飯、加油、買煙、買飲料、網(wǎng)絡(luò)購物、超市購物等日常消費)、家庭生活開支(如家人外出飛機票、給妻子黃某某,父親周某某,母親楊某轉(zhuǎn)賬等)。共計消費86.5548萬元。
被不起訴人周某某、周某共計侵占阿克蘇匯眾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財物,共計240.6879萬元。
經(jīng)本院審查并兩次退回公安機關(guān)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溫宿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周某、周某某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溫宿縣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溫宿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溫宿縣人民檢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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