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
被不起訴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600351991********,黎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簡稱保亭縣),住海南省保亭縣**鎮(zhèn)**村委會**村,因涉嫌犯有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保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0日被保亭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保亭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周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12日中午,黃某甲在保亭縣**鎮(zhèn)**村委會**村喝結婚喜酒期間,因瑣事與陳某某、黃某乙夫婦發(fā)生口角。在回家途中,黃某甲對黃某乙說:“我在**村路口等你?!秉S某丙、周某某、林某某、黃某丁得知黃某甲要找黃某乙麻煩便趕到**村路口,見到黃某甲后,四人將黃某甲毆打致傷。經鑒定,黃某甲的傷勢屬輕傷二級。2019年4月24日黃某丙被公安機關抓獲,2019年4月30日周某某、林某某、黃某丁到公安機關投案。
本院認為,周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情節(jié),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得到被害人的諒解,且賠償被害人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周某某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起訴。
檢 察 官:王圣法
檢察官助理:王俊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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